参拍规则

拍卖规则
总 则
第 一 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 二 条:本公司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 三 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规则,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 四 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第 五 条:本规则各项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执行。所涉及的各方之间发生争议应在拍卖活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由当事人书面委托天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第 六 条: 竞买人是指经阅读理解并同意本规则,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投权的人。
第 七 条: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填写并签署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被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 八 条: 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应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 九 条: 买受人是指本公司在拍卖活动中所确认的最高出价人。
第 十 条 : 本公司在拍卖日前编印的图录或以其他形式对拍卖标的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地、装裱、归属、出处、真实性、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意见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仅供竞买者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瑕搏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一条 : 因摄影或印刷所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层次等与原物有误差者,应以原物为准。
第十二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标的,将在拍卖标的图录中以“*”符号注明。
第十三 条 : 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件进行审鉴,并对自己竞买的拍卖标的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竞投。(《竞投授权委托书》见本图录最后一页)
第十五条: 竞买人所委托的被委托人,是竞买人的竞投代理人,其竞投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委托竞投的竞买人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将《竞投授权委托书》、保证金、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等,交与本公司。
第十七条: 竞买人如需取消竞投委托,亦应在拍卖活动开始前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口头委托或口头变更委托内容及取消委托,其行为无效。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及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或鉴定拟竞买的拍卖标的原物,详尽罙解有关情况,自行判断该标的是否符合图录及其他宣传品的描述,根据自己对拟竞买的拍卖标的的认识决定是否竞买,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具备下列条件者,本公司认为该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出现争议,可取消交易并向买受
人退款:
(一)本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收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三)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两位以上相应专业的******鉴定专家关於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未在该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
(五)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售出。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1、拍卖标的图录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於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2、只能够用科学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後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3、拍卖标的归买受人後已造成损坏的;
4、原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发票。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成功竞买到拍卖标的,应支付本公司相当於成交价百分之十的酬金(又称赌)及其他应计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拍卖标的一经出售,竞买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价款项之後,即获得拍卖标的所有权,领取拍卖标的(搬运费自负)。成交价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拍卖标的,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可当场预付相当於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保证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余款,领取拍卖标的,超过七日未付款,该拍卖标的视为未售出,保证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三条: 所有款项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於拍卖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市场汇价折算,本公司为买受人所支付的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起的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各种货币兑换表,由本公司在拍卖场内公布,现场使用的货币兑换所显示的数字,仅供竞买人参考。若出现误差,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按期全额支付购价款项後,方可获得拍卖标的之所有权,但在拍卖过程中不得取走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拍卖日起七日内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因逾期领取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该拍卖标的因买受人未能在规则期限内领取,本公司不得不代为保管的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保管中出现的损坏或其他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或领取拍卖标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自售出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支付购买价款项,从第八日起,本公司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万分之三向买受人收取延付金,直至付齐全部款项之日止,除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
(二)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三)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直至买受人履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义务,扣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支付;
(四)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
(五)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购买价的款项应由买受人支付;
(六)将拍卖标的贮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费用由买受人支付,在购买价款项及搬运、贮存、保险等其他一切应计费用如数支付後,买受人方可取回拍卖标的;
(七)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受人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被购买的拍卖标的,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於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出售,以及出售地点、出售日期、出售条件及出售方式;
(二)在拍卖标的图录及新闻媒体中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和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四)委托人所支付其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费用。
第 三 十 条: 如本公司认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出售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标的及修订保留价:
(一)对拍卖标的的归属或真实性有怀疑;
(二)对委托人所做的说明或本规则第三十二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有怀疑;
(三)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四)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或护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应向本公司及竞买人保证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在该拍卖标的上没有设定任何债 权。
第三十三条: 如果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所有权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的诉讼,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 本公司及竞买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交易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视为
无效。
第三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上述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则由此而招致的本公司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以人民币表示。 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有权以低於保留价百分之十以内的 价格售出,但委托人仍具有保留价售出时应有的拍卖所得权利。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八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未成交的拍 卖标的,委托人应以底价的百分之三付给本公司作为服务费。
第三十九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形式明确表达的意见外,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於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 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於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 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出售,就可售得相同於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 四 十 条: 拍卖标的售出,委托人应支付相当於最高竞买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支
付相当於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期限至买受人应付款到期日止,如果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知其 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七日界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 如委托人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且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就拍卖标的的损失或损坏向本公司以任何形式提出的索赔作出赔偿,无论该损失或损坏属於 何种性质,於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发生,即使该损失或损坏是因疏忽所造成,也不能免除委托人的赔 偿责任;
(二)赔偿本公司因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及所支出的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任何承保人。
第四十三条:因虫蛀或天气变化等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坏,以及任何原因造成的书框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已投保的其他拍卖标的的损坏、损失及赔偿应根据保险协议有关规则办理,并在保险索赔胜诉时,由本 公司将保险赔款扣除应计费用後,余款付予委托人。
第四十四条: 如遇外界不可抗拒之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如数付清购价款项且未发生第二十条所述的情况,则本公司应在出售日起35天後 以人民币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但应须在买受人无违约或提出异义的前提下方可执行。本公司有权 向买受人收取外币、与委托人无关。
第四十六条: 如期限界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项、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 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四十七条: 如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项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於出售收益的款项支付委托人,则该拍卖标的的 所有权归属本公司。
第四十八条: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本公司向委托人支付拍卖收益的货币一般为人民币,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 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己负责。
第四十九条: 如买受人在出售日起一个月内仍未向公司支付购买价款项,本公司将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在本公司 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购买价款项,但本公司将不以自己 的名义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第 五 十 条: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项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五十一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该拍卖标的已列入的图录或其 他出版物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於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费用。图录 或任何其他出版物尚未印刷,也需缴纳相当於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并缴纳其他费用。
第五十二条: 如拍卖标的未能出售,委托人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费用自理。在 领取期限届满後,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 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他费用,自售出日起三十五天之内,将余款支付 委托人。
第五十三条: 超过两个月委托人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此後发生意外事故,委托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 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 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五十二,五十三条中的“委托人”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买受人的代理人,愿竭诚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 为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并有权提高竞买价、拒绝任何竞买价、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以及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再次拍卖。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览、拍卖、文告、图录以及其他形式出版或发表,但本公司 或其职员或其代理人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作品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保留价,并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率。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平息拍卖中的任何争议。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维护买受人、委托人和本 公司的正常权益不受侵害。
第 六 十 条:本公司拥有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应内容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
第六十一条:在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指中国天津国际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插图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三)“成交价”又称“落槌价”,指拍卖会上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四)“拍卖标的”指交予本公司供拍卖会出售的物品,尤其指在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 明的物品;
(五)“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 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
(六)“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故有可能调整;
(七)“购买价”指成交价加所有酬金,以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支付的费用;
(八)“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九)“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又称卖家);
(十)“竞买人”指竞购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一)“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十二)“竞买人”“买受人”统称买家;
(十三)“通知”指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买家)的规定
关於竞买人和买受人(买家)的规定
拍卖图录及拍卖标的
委 托 竞 投
担 保
本规则於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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